一、哪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办?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职工发生工伤以后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四、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哪些可以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符合那些条件?
答: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1)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伤残辅助器具费;
(3)到统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6)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次性工亡补助金;
(8)丧葬补助金;
(9)供养亲属抚恤金;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3)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4)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5)-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工伤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1)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2)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3)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4)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1)(3)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九、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工伤保险待遇与其他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答:(1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2)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3)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十一、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能。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书;(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在工伤待遇稽核监管中,发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好的文章希望郧阳涛哥帮助分享或推广,请猛戳我要投稿图标。我要投稿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